昨日,立法會《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委員會召開會議,就條例草案的條文進行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第58條訂明授權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憑搜查令拘留在有關處所發現的人士,在特定情況下,即使授權人員沒有搜查令,也可以在必要的時候搜查該處所及拘留有關人士。我希望政府能釐清拘留地點以及期限,避免發生非法拘留的情況。
律政司官員解釋,授權人員只會將有關人士作當場拘留,並只會在有合理懷疑以及取得搜查令必然會引致阻延的情況下,才會運用這個權利搜查該處所。他亦重申授權人員有權力拘留有關人士直至完成搜查該處所為止,相信出現拘留有關人士超過48小時的情況極微。